心得:
本篇文章為 時代力量黨團 2017/11/20 10:54 的臉書發文,內容在說明
徐永明委員會站在發言台上提出會議無效的原因,在於立法院議事規則裡的復議
規定。
本篇文章也是勞基法修正相關閱讀,提供給關心勞基法修法進度的版友參考。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Q4bh5v- ]
作者: soulbug (缺陷)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時代力量黨團-為什麼徐永明提出會議無效
時間: Mon Nov 20 12:31:56 2017
FB卦點說明:
資進黨以前在用的議事手段
等到立委過半
就不能再用了
話說當初林淑芬同意一讀
反而起到很大的作用
不然時力大概也不能這麼搞了
FB連結:
https://goo.gl/Z9TtNm
FB內容:
【為什麼徐永明要站在發言台上提出會議無效!】2017-11-20
今天(11/20)早上,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在程序發言時針對復議期間能否排案提出詢問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章「復議」(第42-45條,提出與原本意見不同之權利,和「
覆議」、「附議」都不同)規定,第43條:「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
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這就是一般所稱的「二週復議期」。
一般如果報告事項一讀後想要立即排案,委員會開會通知會明列「如有復議則不予處理」
,因此會要求各黨團出具「不復議同意書」才能排案。如果依照第42條之規則,有資格提
出復議的人,就是要之前贊成的人才可以,也就是為什麼,今日徐永明委員會主張會議無
效,除非出具60位週五院會按「贊成」的委員們所有的「不復議同意書」,只要少一張,
復議期就是到下週二為止(11/28),委員會才有排案權。
同樣地,這也是為什麼,無論在去年的勞基法審查時陳曼麗故意表達不同意見以用掉一次
復議權,就是為了閃過「復議」的可能性,加速法案推進。同樣運用復議手段的方式,民
進黨團比我們更熟悉許多。
民進黨委員依照經驗法則來說,已經提出不復議同意書的人已超過可提出復議的人數,因
而取消了「復議權」,這是過度解釋。每位立法委員都是獨立行使意見的,只要在法令時
間內沒有辦法提出所有的不復議同意書,就是不能排議案。
同樣的作法,在2014年4月11日院會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張
慶忠即擬於週一(4/14)內政委員會排審,當時的民進黨黨團提出以「復議權」來作為抗
議,當天公聽會後來草草結束。有案可查。(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70065)
徐永明委員所做的,就是在遵守立法院議事規則,行使一個立法委員的職責所在。
● 立法院議事規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內政委員會「兩岸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公聽會會議
紀錄
https://npptw.org/qYEd8s
照片:
https://goo.gl/eQA935
https://goo.gl/NUFk24
https://goo.gl/ByDQ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