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黃國昌 財政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稅罰鍰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2018-03-06 13:30:18
【黃國昌:欣見財政部回應質疑、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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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時 ·
欣見財政部回應質疑、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稅罰鍰
您知道嗎?每年四月繳納的使用牌照稅,係預先徵收當年度全年之稅款。因此,只要在當
年度繳納,事實上就沒有逾越課稅所屬期間,不應課處罰鍰。然而,現行之《使用牌照稅
法》,卻授權財政部得以裁罰,明顯違反稅法原理與比例原則,對納稅人實屬過苛,簡直
是當成課徵財源的便宜舉措。
有鑑於此,去年(2017)10月30日,我在財政委員會針對此事提出質詢,要求財政部檢討
改進,後續也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第28條的滯納金過苛、罰鍰違反比例原則及
稅法原理等問題,提出修法草案。
今年2月26日,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函令(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
部分回應我所質詢的問題。未來納稅人於繳納期間未繳納「牌照稅」,但未超過課徵期間
當年度前,財政部將不再裁處罰鍰,必須回歸滯納金辦理;並明定未來累計裁罰倍數上限
為0.9倍(每次查獲處以本稅之0.3倍),讓過去罰鍰總金額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之畸
形現象獲得改正。
例如,甲有1800cc汽車一部,應納牌照稅款為11,230元,甲未於今年4月預納本年度牌照
稅,而甲在2018年12月31日前駕車行駛道路被查獲時,新舊制差異如下:
(一)過去舊制:
甲會被裁罰「罰鍰」是「未繳稅款」乘於「裁罰基準倍數」
若甲遭第一次查獲,即是11,230元*0.3倍=3,369元
若甲遭第二次查獲,則是11,230元*0.6倍=6,738元
若甲遭第三次查獲,則是11,230元*0.9倍=10,107元
(二)改善後新制:
甲於2018年12月31日前未納稅,因該年度「課徵期間」尚未屆滿,非屬逾期未完稅,沒有
罰鍰問題。回歸超過「繳納期間」之加徵滯納金規定。其上限是15%,因此甲最多被加徵
滯納金1,685元(11,230元*15%)。
從上述試算,可知財政部承認原制度存在之問題,而對裁罰計算範圍有所改善。然而,以
行政函釋方式固然迅速,惟基於法治原則,仍以修法解決為宜,並一併檢討滯納金過苛等
問題。
參考資料:
2017.10.30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實錄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816143411901235/
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8095
【轉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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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看到財政部願意從善如流,以行政函釋的方式還財於民,不過我贊成黃國昌委員的看
法,基於法治原則,仍以修法解決為宜,並一併檢討滯納金過苛等問題。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8-03-06 15:37:00
不過真的該提高罰則的修法根本過不了關啊…唉唉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2018-03-06 17:22:00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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