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也還不會討論實體問題,並且一樣是紙上談兵
要討論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問題,首先要確認的是,你討論的目的是什麼
先確認目的,才能確認戰略,才能選擇可用的戰術
即便台灣真的能像前文提到的一樣,在程序上近用ICJ的諮詢意見流程
這個至多也只是戰術層面的外交戰的一部分
因為討論的是抽象法律問題,即便真的取得大會通過決議
即便ICJ受理並作出判決,也不太可能做出超過提案問題內容的意見
另一方面,由於還要考量到這條戰術的成功機率
在設定問題上也不能太過進取,如果太直接並且涉及事實和法律結果的提案
結果ICJ給出了不利於台灣的意見,這種戰術上的失敗很可能帶來戰略上的失利
回到前面講的,近用ICJ的目的是什麼?
是想要爭取國際地位、是想要跟中國的聲索對抗嗎?
假設,屆時社會大眾的立場與目標是如下
1. 不希望被中國併吞
2. 希望台島上存在獨立的主權國家
則,台灣人民、政團和政府,就可以在這個大方向上
徹底檢討過去70年的政策和主張,是否符合戰略目標,是否需要通盤的調整
也才可能去討論要不要把ICJ這條路當作戰術的一環
講的直白一點,維持現狀的路線、正名制憲的路線、自決建國的路線
這個都只是戰術層面的討論,只有在目標已經清楚的前提
我們去討論各個路線方案的優劣,也才有實質的意義
法律是這樣,爭端發生了、送到法庭上,則我們必須先去確認爭執的點是什麼
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得先確認事實,光是這步就已經不容易
因為版本很多、材料很多,訴訟當事各方光是在事實確認的階段就得全力以赴
一般而言,當法院研究事實的樣貌後就會形成一定的心證
在這個階段如果不能說服法院認定有利已方的事實,後面的法律問題要翻盤並不容易
就台灣的地位而言
即便台灣存在不少人認為台灣/中華民國已經是國家了,我相信板上也是
不過現狀就是,沒有這麼爽,台灣也好中華民國也好,都不是國家
而且由於台灣人跟台灣當局向來在自我主張上相當失敗
國際社會、政府間機構,相當多的行為者都接受中國對於台灣這塊領土的聲索
白話:
根本不存在中國以外的國家聲索台灣這塊領土,既然只有中國說是它的
其他沒有利益衝突的國家,根本不在意,也不認為有必要否定中國的聲索
而上面說的那麼多路線,國際法界之間對於台灣地位的諸多觀點
在法律面前,也都只是不同的版本而已
我們可能會發現其中幾種路線比較有依據,說理比較強
問題是其中再怎麼有利台灣、說理再強的版本
仍舊因為台灣未曾拿來當作戰術上的武器,終究只是鎖在彈藥庫裡面供著
我們沒有拿來用,則台灣就不會在外部的地位論爭上受益
而只要台灣人對於目標和立場的認定,仍跟前面提到的兩點有距離
自決建國的路線再強悍,沒有拿來用也就只是空談而已
國際間的觀點,除了一群認為台灣地位跟他們有戰略價值共同的國家之外
由於中華民國過去的實踐,就是中國政府、就是追求代表中國
台灣在扭轉這種大方向的戰略設定之前,國際社會沒有道理改變過去的認定
「你台灣人即便民主化之後,還是說自己屬於中華民國
既然中華民國以前就是中國,那你台灣看來並不否認自己屬於中國
既然如此,我認為你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應該也不算過分」
這個不用爭執,因為國際上、國際法學者對於中華民國的普遍認定就是如此
實體以上國家未滿,難聽一點就是中國的事實上地方政府
現在來問問看你設定的目標跟立場是什麼
1. 不想被中國併吞
2. 希望台島上存在獨立的主權國家
如果是這樣,我來提供一些基礎事實,看看你覺得什麼路線比較理想
如果不是符合上面這兩點,也就不用往下看了,不用勉強
反正你心裡有自己喜歡的國際法版本,多說無益
a. 1945年至今,不存在片面獨立的成功案例
b. 1815年至今,片面獨立成功的案例小於10%
c. 1945至今,不具備自決權,但經母國同意或者母國解體的成功獨立案例,只有22個
d. 1945年至今,扣掉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c的這群國家,還有一些特殊案例
其餘近百個新興國家,多數都是透過自決權,由聯合國直接協助建立的
錢不夠、沒政府、領土未控制、人少土地小,四要素怎樣通通不是問題
e. 中華民國以前就是中國的法律上政府
d. 中華民國並未有效的改變e的主張和實踐
f. 中華民國主張台灣屬於它,或兩者恆等
從上述的法律事實,我們來討論看看
在台島留著中華民國,或者主張中華民國領有/等於台灣
在這個基礎上如果想要追求國家地位,你覺得我們會落入a、b、c (無自決權的獨立)
還是落入d的類型? (有自決權的獨立)
如果你還算清楚,應該就會理解,為什麼許多國家都說「尊重中國的領土完整」
因為同意中華民國領有/等於台灣的路線,若要爭取國家地位
不論你主張維持現狀,還是正名制憲,這條路等於是不具備自決權的分離獨立
等於是跟全世界說我過去就是中國的,現在不想了
而這條路除非中國跟前蘇聯或者前南斯拉夫一樣解體,它恐怕不會點頭同意
也就沒有成功的機會
再講一次:如果目標如前兩點,維持現狀跟正名制憲的戰術可能都是零分
這些路線之爭,說穿了,還是立場與目標設定的問題
這邊不是說主張自決建國這條路就一定會成功,而是如果立場與目標設定如上
走其他的路就等於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成功的機會是相當微小的
當立場跟目標都確認了,去討論要如何在外交上爭取支持
要如何去策動美日和其他戰略相同國家的支持
要不要去聯合國大會提案請ICJ來做法律解釋
還有什麼關鍵的法律步驟要做,那都是其他的問題了
共識跟目標清楚一致,方案的討論才有意義,我們還離那一步遠得很
這篇還是沒討論到實體問題,不過反正看的人也不多
真的有想具體討論相關法律問題的朋友,還是很歡迎推文來分享觀點
※ 引述《china016023 (人不瘋狂枉少年)》之銘言:
: 如標題所示
: 拜讀了黃聖峰大大所說的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相關論述
: 小魯我有個疑問想問,
: 如果現在ROC跟PRC跟台灣主權未定論者
: ROC跟PRC主張擁有台灣主權與治權依據兩宣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 與一文書(降伏文書)跟中日和約(台北和約)『舊金山和約的子法』
: 聲稱擁有台澎主權治權
: 依照聖峰大大所說的台灣主權未定論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ROC只代表盟軍接收台灣)
: 與舊金山和約所說的(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治權但未說主權治權移交給誰)
: 再來ROC跟PRC在自己國內最高憲法也聲稱說自己擁有台澎主權
: 那問題來了,我想問一下如果這個有領土(主權治權)相關爭議的事件
: 能不能由國際法庭仲裁呢?
: 仲裁後的效力又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