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任職A法院委三職員,錄取B法院同一職務之公開甄選後
A院院長拒絕商調,故想用離職方式取得B法院的任用,而B法院也
同意以非現職任用,但不建議,怕銓敘部不同意的話我就沒工作了
但是昨天問銓敘部特審司的人員,他們是說只要非分發辦法第9條
但書情形,或是該職缺係長年遇缺不補的職缺,都會同意機關任用
非現職人員,我想請問板上有跟我一樣情形而成功任用的嗎?
因為本院還沒聽過有人這樣做的,風險太大??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9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
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但當年度經用人機
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
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