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公務員可否擔任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06 19:40:58
※ 引述《cgcs (學習堅持~)》之銘言:
: (文長省略)...
: 三、綜上,依前開文化局函復意見,臺北市街頭藝人固須持有文化局核發
: 街頭藝人許可證,始能於臺北市公共空間內進行打賞收費性之展演行為,
: 且該許可證較近似資格證照。惟審酌現行街頭藝人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
: 文化部並未訂定街頭藝人專屬之相關管理法規,與「領證執業」之醫師、律師、
: 會計師等須經國家考試取得執照,並分別依其專屬相關管理法規規範方式尚屬有別,
: 以及街頭藝人之收費方式既經文化局審認如採自由樂捐、打賞方式,與具明確
: 勞務對價關係之支領酬勞觀念有所差異。因此,公務員擔任臺北市街頭藝人,
: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並無妨礙,且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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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表演人,以及非以定價方式販售作品,而係採
: 民眾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則尚無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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