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bieve (還不夠)》之銘言:
: 陳情人寫陳情函提出請求
: 承辦人的函覆內容為告知陳情人
: 1.依法規無法單獨申請辦理,請合意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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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某函(上級機關函覆陳情人)說明意旨,如認權益受損,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我看了前述2.的某函,是說請陳情人向本機關申請更正,如果被駁回,
: 針對該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訴願
: 我想請問那承辦人的函覆算不算行政處分阿?
: 不算的話,沒有行政處分,卻又在公文裡請陳情人提訴願,好像怪怪的
太容易了
(1) 廣義說: 為保障人民的爭訟權益, 甚麼都嘛是行政處分,
都可以提訴願,全部受理 ====> 很多時候, 就民眾來函性質判斷,應
是陳情案,但他標題大大的寫著 "訴願" 兩個字, 還是當訴願案來辦
(2) 狹義說: 無法單獨申請 , 請合意來辦?
似乎並沒有拒絕人民, 而是指導他該怎麼做(指導:你們幾個意思統一後,
再來跟林盃談),
這個函覆,應該還在 "通知" 的階段
====> 因為還沒沒有發生法律效果
所以你要硬ㄠ, 這個函不是行政處分, 不能爭訟 ===> 其實也說的過去
結論: 管見以為採廣義說為宜
因為,訴願案可以辦30天, 陳情案只有7天,
當然選辦文天數多的
=====> 然後會玩的, 訴願法100多條, 規定的很嚴謹,
林盃隨便找個鳥, 退件補正, 逾期不補正, 直接裁定駁回
....順便送他一個 "既判力" 的法律效果...
這個都是以陳情的方式處理, 沒辦法達成的
所以哥一直主張"不用害怕人家訴願",因為只要確定有照內規的 sop走,
勝率99趴,這個有甚麼好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