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假補休相關規定

作者: RetsNomi (未知的未來…)   2014-07-08 00:08:12
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假日公假上課的問題,
被簽派去參加採購人員基礎課程,
當初人事主任會簽意見是「已請領訓練津貼,擬給予公假(不具公差性質)」
4月份開始去上課,上課時間在週五晚上及週六白天,
拿著簽文影本去詢問負責差勤管理之人事同仁A,
她告訴我「不具公差性質是指不可請領差旅費,但遇上假日則可以申請補休」。
因此每次上課前,我就於差勤系統遞出申請,核准後,也補休掉部分時數了。
7月同仁A離職,換新進同仁B接手,
B詢問人事主任的結果是「參加採購課程不可補休」,駁回我的公假補休申請,
現在才說不可補休,已經補休的時數不知道接下來是否要追溯回來…
(年資淺,我只有7天特休)
上課是被派去的,完全不是出於自願,補休甚至也是很哀怨地拿來讀採購法,
查了一些公假規定,找到以下1則書函,不知是否適用於我的情況,
或有其他相關規定可幫我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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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第0910037132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1.11.18
要  旨:
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及如在假日得否補
休疑義一案
本  文:
一、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會應請公差或公假一節,查考
試院(四六)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規定:「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
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參加研討
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機關本於權則衡酌事實,依
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一節,查銓敘部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
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
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
彈性方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是
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
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
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
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
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
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公務人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
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作者: YUMINA (EXO)   2014-07-08 09:48:00
我們上採購法也沒請補休耶!
作者: likeilike (高壯運動)   2014-07-08 10:08:00
上採購法課程不能申請補休吧 只有因公奉派參加會議才可
作者: wang2028 (練功中)   2014-07-08 10:27:00
假日就是「假」,不會再有「公假」,更不會有「補休」請看清楚0910037132 上面寫得很明確了如果你被強制指派於例假日「舉辦活動」而佔用休息日才可以補休→這是因為佔用休息補休、並非公假補休
作者: husan726 (泡泡)   2014-07-08 10:47:00
我五月份假日參加採購法,才剛上完也不能補休喔(六/日)。
作者: Taimur (Shall We Dance?)   2014-07-08 12:53:00
假日奉派出任務是差,要補給你。假就是假,已放不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8 14:43:00
打個比方,國考有公假,但沒有人同意假日國考可以補休吧以採購人員訓基礎練班來講,基本上屬於證照取得,對當事人有用處,所以要全歸在機關所派出,為機關執行,尚有討論空間是不是自願?? 這張證書也是要取得的......畢竟屆時交辦採購工作,自己沒學出包也是自己要扛...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4-07-08 16:10:00
奉准或自行才不能補 如果是奉派參加可以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8 17:42:00
其實這個問題在於人事怎樣認定,在法規上若要怎樣區分的話通常若是 "沒去的要懲處"這種就有補休的條件....若是 "沒去的也沒事" 這種的要有補休難度可能大一點...以本案而言,機關是否有簽准若當事人不及格要懲處??像上面提到機關要求參加活動,若沒參加可以懲處那要補休就有立場....至於原PO認為是被迫派參加採購法課程這部份,可能就.....所以可能出現A人事主管體恤,認定是可補休,B人事主管卻no但兩位主管都講得出道理來....剛發現敝人 2010就回應過這類問題了....
作者: RetsNomi (未知的未來…)   2014-07-08 17:51:00
我不是採購單位,當初是採購單位洽各科室主管後,推派參訓名單簽陳派員參訓的,本科正式人員只有我沒有採購證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7-08 17:51:00
所以這case 可不可以爭得到?端看怎樣跟第二位人事主管喬當然也有可能是 B 問主管時問的方式不對要具體強調是"機關逼你去上課"從這出發點去爭取應有權利不是採購單位不代表不用辦採購案,那個不是理由啦~~~~而且,你問你科內同仁,若每個在本機關上課都有補休那為何就你不能有補休......? ^_^ 對否?
作者: letumvelvita (小ㄡ)   2014-07-08 19:53:00
奉派的話可以補修(這也有函釋)認定上就要看單位主管和人事主管之間了簽呈的語氣也是考量之一(就我們的人事主任來說)至於沒過需不需要懲罰才納入補休考量...函釋沒說 人事主任也沒提 在我們家不是考量就是了我們家這種上課通常都可以補休 算是機關內的共識
作者: RetsNomi (未知的未來…)   2014-07-08 20:11:00
請問樓上l大有函釋的字號嗎?
作者: secret7710 (好麻煩)   2014-07-11 19:50:00
你真不積極。採購法要用時就知道好用了。而且受訓給你補休本來就不對,哪來那麼多哀怨?
作者: RetsNomi (未知的未來…)   2014-07-20 13:40:00
哀怨的點主要是在於人事單位前後說法不同,讓人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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