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假日公假上課的問題,
被簽派去參加採購人員基礎課程,
當初人事主任會簽意見是「已請領訓練津貼,擬給予公假(不具公差性質)」
4月份開始去上課,上課時間在週五晚上及週六白天,
拿著簽文影本去詢問負責差勤管理之人事同仁A,
她告訴我「不具公差性質是指不可請領差旅費,但遇上假日則可以申請補休」。
因此每次上課前,我就於差勤系統遞出申請,核准後,也補休掉部分時數了。
7月同仁A離職,換新進同仁B接手,
B詢問人事主任的結果是「參加採購課程不可補休」,駁回我的公假補休申請,
現在才說不可補休,已經補休的時數不知道接下來是否要追溯回來…
(年資淺,我只有7天特休)
上課是被派去的,完全不是出於自願,補休甚至也是很哀怨地拿來讀採購法,
查了一些公假規定,找到以下1則書函,不知是否適用於我的情況,
或有其他相關規定可幫我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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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第0910037132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1.11.18
要 旨:
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及如在假日得否補
休疑義一案
本 文:
一、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會應請公差或公假一節,查考
試院(四六)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規定:「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
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參加研討
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機關本於權則衡酌事實,依
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一節,查銓敘部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
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
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
彈性方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是
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
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
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
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
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
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公務人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
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