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去看吧
http://210.69.124.221/FJUD/
【裁判字號】 102,訴,284
【裁判日期】 1030625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結論是
1.加班時間採計以及認定用行政規則認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時,行政規則
說你只能算8小時,另外兩小時不能採計這不違法。
2.加班不給加班費不給補休,給你嘉獎這是可以的。
如內文:被告已依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之規定,分別給予原告最高之獎勵記功1次
,是依原告主張其於上述期間加班之時數較被告所計算之時為高,縱然屬實,惟
如上述,其對該部分之時數,主張被告應再補發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假,既無理由
,本件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結論
2還要發行政獎勵這麼麻煩,加班150小時就記功,大家有缺這些獎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