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接任財產管理人員後對於非消耗性物品的管理一直有不太清楚的地方
因為我們過去的財管人員幾乎只是掛名,所以沒人可以詢問,所以上來請教:
1.
物品管理手冊規定非消耗性物品為未達1萬元、耐用年限2年以上的物品
但因為沒有明定金錢下限,所以機關是否可自行簽准列帳標準?
因為聽說不少機關都會訂2、3000元以上才列帳,但又聽說不能明訂列帳標準,
不知道是否可自訂列帳金額?
2.
承上,如果可自行訂定列帳標準,那過去已經登帳,
但低於前述登帳金額,也達年限的物品,是否能簽准除帳留用?
我們之前曾簽准列帳基準(2000元,2000元以下採個案認定,非全部不列),
所以現在業務單位說希望依簽准的基準,
將低於2000元又達年限的物品除帳(非所有都除帳,先經財管跟會計逐項審核),
但物品仍將繼續使用。
想請教這是否符合規定?因為報廢後物品的處理方式並沒有留用這項...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