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派令的教示救濟問題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5 23:12:38
※ 引述《cvbnm0910 (yourself)》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的最近拿到考試及格證書
: 單位核發派令給我
: 但最後一點教示救濟的部份
: 只寫了可以提起申訴,並沒有寫到可以提起復審的部份
: 我問了我們家人事,他說派令並不影響我的公務人員身分
: 所以教示救濟才只寫了申訴
: 但我的想法是派令上面寫「暫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
: 這不就跟我的官等、職等有關了嗎?
: 大法官釋字323.338不是都有提到可以提復審嗎?
: 想請問各位大大的派令上面是寫了可以提起申訴或複審
: 還是只能提申訴呢?
: 謝謝大家了!!
看來你應該是剛考上分發吧,有想到救濟教示很好,但是可能公務員法你還不熟
一、派令僅有職務異動功能,通常不得外部救濟
派令是做職務調動的派任,通說認為這個屬於機關用人權的內部行為
對於公務人員尚未達到J298的重大影響,依保障法就是走內部救濟的申訴、再申訴
如果派令是降調的話,或有討論空間
二、官等職等的核定請看銓審函
官等職等核定的權責在銓敘部,並不是你們家的人事說的算,所以對官等職等不服,
救濟客體是銓審函,不是派令,銓審函上面的救濟教示就是復審。
三、綜上,派令上面的救濟教示在沒有降調情形下,記載申訴、再申訴應為適法。
作者: lorica (lorica)   2014-08-16 01:32:00
年輕人剛考上容易大驚小怪,生怕權益受損推這篇再怎麼不醒人事,人事最照規矩做事,該給的一定會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16 07:38:00
剛在原PO文章推文
作者: ma1ma (ma)   2014-08-16 10:18:00
請問如果將警察官任用的小隊長改派委任技佐,當事人不服,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6 10:32:00
未變更警察身分者,申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17 13:16:00
警察官沒有 技佐吧......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7 17:33:00
有的機關警文職並用,可以用警察官身分占文官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18 18:12:00
那是佔缺改職系,算是特殊狀況.....基本上警察體系本來就是用一堆警察官佔內勤職位可是又不願意幫這些警察官洗白....所以才有這樣的制度之前曾經碰過一個請教的case ,他是4等警察但後來考上普考,分發佔缺到原單位,可是他接受原單位建議給他用警察官身分去佔內勤職位(原本是在外勤工作)他也圖警察薪水較高,所以接受,那張普考證書就晾著沒用可是有一天,他因為組織編制修正,他被改分發到外勤去了~~於是他就非常OOXX ,到處求援找門路可是我那時看他的資料,發現他"逃不了",因為普考沒任用換言之那張及格證書根本沒有送審動態登記,綁約時間沒動最後只能建議它犧牲掉警察官身分,請機關改以普考資格重新任用,把榜約補滿(他哪時已經後悔,也想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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