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公所業務單位(非行政科室)想依最有利標採購a物,故依採購法第56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是故函文縣市政府,但工務單位採購科以屬業務屬性退文輾轉到業務局處,原本要退回工務單位採購科,但被局裡長官認為還是由業務單位主政
認為既然是業務屬性所以分文到業務科(非行政科),我是那個中樂透的承辦
我簽核上去的意見大概是既然公所認為有最有利標的需要,請他們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
但簽核過程很不順利,政風表示業務單位未分析該採購案有浪費公帑之嫌,且事前未知會兼辦單位,
會計則表示要我們說明採購法規定的上級機關是不是我們單位
有其他大大有遇過下級機關欲採用最有利標的相關情況嗎?
被分到文已經有點哀怨...下級機關用自己的經費買東西,明明是問能不能用最有利標
經過我們行政科室後,變成我要幫忙說明...有高手可以協助嗎/
有點無言.....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