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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請問這樣算兼職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16 21:28:5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
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
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
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
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銓敍部92年7月21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7號書函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 條規定:「(第1項)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
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第2 項)視覺障礙
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第3 項)視覺障
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
證。(第4項)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及視覺障礙者從事按
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
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二、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三、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第9條規定:「按摩業者執業時,應攜
帶執業許可證正(影)本,並應注意儀容及服裝之整潔。」第13條規定:「(第1項)
按摩業者個人或共同執業,而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其執業處所以開設一家為限。
(第2項)前項執業者,由個人或由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
定之視覺障礙者團體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準此,依前開服務法第
14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鑑於按摩業為服務法第14 條所稱「業務」之範圍,故
公務員縱於公餘時間如擬從事按摩業,亦應受其不得兼職之限制。
※ 引述《STiWRX ()》之銘言:
: 我家如果自己開一間乙級電器承裝業公司(需有乙級技術士以上+丙級各一名)
: 負責人(老闆)是我家人名字
: 雇用我(乙級技術士)+我朋友(非公務人員丙級技術士)
: 且我跟我朋友均不給薪 收入都是進公司帳戶的話
: ps:我會從事電氣相關認證(不給薪)
: 這樣我有算兼職嗎?是否需要報請機關同意?
不給薪不代表不是兼職,重點是做的那件事是不是「商業」或「業務」
主管機關從來就沒有以是否支薪來判斷是不是業務
按摩都不行了,你覺得掛牌或簽證可行嗎?
另外,有些兼職你往上簽,就剛剛好被停職
不是每種兼職都可以報機關同意,請詳閱服務法。
: ==============================================
: 因為有看到以下這條:
: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 行 政 院 50 年 8 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 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
: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
: 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
: 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
: 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
: 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
: 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
: 第 1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掛技術士比較像幫忙還是從事業務?
另外,從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電器承裝業系統可以撈出你的資料
是要不要去撈而已...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116002
三、適用對象:
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
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附表專業證照確實沒有技術士,但有電匠...
電業法、承裝業管理規則、乙級技術士,三者合併來看像不像
依法領有證照、始能執業...
作者:
pttptt2008
(無心)
2014-11-16 21:53:00
本篇作者論述詳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1-16 22:07:00
原PO大概犯了 "不給錢就不算嫖" 的錯誤思維 吧
作者:
pttptt2008
(無心)
2014-11-16 22:11:00
樓上,不給錢就不算嫖那裡錯了?
作者:
abelexam
(做一行怨一行)
2014-11-16 22:13:00
推專業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4-11-16 23:03:00
2f比喻得很貼切,重點不是支薪否,而是有無兼職掛名之實禁止公務員兼職除了避免利益衝突外,也希望公務員別因兼職耗費精力而影響工作表現,但看近來幾項函釋,似乎不影響工作即無違公服法。公文寫得很清楚,但就缺明確的案例如每周到麥當勞小七打工15HR,體力負荷不大,應不至於影響工作,是否准予兼職?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16 23:11:00
P大。能否提供公文?字號也可以。謝啦
作者:
STiWRX
2014-11-16 23:27:00
感謝各位分析 所以技術士也算是依法始能執業的證照囉但這又算掛家裡公司的牌之商業行為算是幫家裡忙 如果這樣解釋又似乎沒違法!??然後也不耗費精力影響工作表現如果有這方面疑問 可以去哪裡申請或寄信給公正的單位解釋?(問公司人事通常都不專業 或只根據某法條不太準)或是以個人名義發函人事行政局給解釋這樣?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4-11-16 23:44:00
http://ppt.cc/UUrD
如案例22送報,"不宜"而非不得且有妨害本身業務才建議機關勸導部屬免兼,並非直接禁止案例31按件計酬,若無涉機密且不影響公務員尊嚴者也OK有爭議的是案例56,利用公餘當店員打工,先引案例31的函釋認為可以。"惟"如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固定者,即不符上開函釋意旨。那到底經常、偶一為之如何區別?做兩三個月就辭職,過陣子再回去應徵這樣算不算經常?
作者:
STiWRX
2014-11-17 00:04:00
案例17可以在民營公司"當顧問不支薪"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4-11-17 00:04:00
每周去五六天大概會被認定是常態性兼職,但只有兩三天呢?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4-11-17 11:30:00
每週固定去當然是經常 不然去A家兩天去B三天不就兼爽爽何況如果你只是牌給人家掛而沒執業 這叫借牌 犯法滴~尤其一些沒有牌就不能經營的行業 光借牌就能收錢勒(茶
作者:
Ouiful
(一事無成)
2014-11-18 00:19:00
這種要掛牌的...,牌掛上去就算兼職你有可能牌掛兩天收兩天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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