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監察院
官職等
委任第四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職稱
助理員
職系
一般行政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105/05/09~105/05/16
資格條件
甲、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專以上土木或建築或相關系所畢業。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含高考三級、特種考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
練合格),現敘委任第四職等以上
,並具調任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無限制轉調情形。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乙、能力
1.具土木、建築工程實務經驗、熟稔政府採購法、建築管理業務或古蹟維護修繕經驗者優先考量。 2.諳公文處理,具服務熱忱、研析規劃、解決
問題及溝通協調能力。
工作項目
辦理辦公廳舍、古蹟修繕工程等採購發包案件及其它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