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債權移送乙問

作者: Vincerina (~☆黑色幽默★~)   2016-05-26 14:27:08
本魯職務為國有土地申請,每年總會有民眾自我解讀法規,以為因為OOO,所以不用繳。
在保證金還沒修正提高之前,一年移送2、30個很正常。
因為申請人大多為長者,走了之後家人沒有申請放棄,於是年度照常開徵使用費,
但催繳後不繳的情形也很多,當初申請文件所留個資也不一定找得到人。
有一個案例是,移送前申請人已經走了,所以執行分署退件後,再函詢稅捐機關義務人
遺產,稅捐機關又以不符比例原則退件,於是想說案子就擺著等請求權過期。
在年度檢討的時候,就這樣報上級機關,說案子在函詢遺產的時候就卡住了,若干月後,
上級某位承辦員就打過來,要我移送申請人所有的繼承人。
雖然行政執行法有對遺產強制執行的規定,但我問那移送金額呢?該名承辦僅回答,
這他不管,移送後如果溢繳退費如何退呢?他也不管。反正就是要我們先針對所有繼承人
發函催繳及送達證明。系統沒辦法針對未建檔民眾開立移送處分,就要我們自行套印格式

這種處理方式本魯找不到相關規定,而且感到疑惑,不到2,000塊的使用費,需要動用到這
麼多資源來處理嗎?雖然規定說超過300塊就要移送了,但如果義務人死亡後的流程,連
之前頒定的申請規範手冊也都沒有寫,另外義務人未繳所產生之懲罰性怠金與滯納金,
是否能轉嫁至繼承人,移送金額如何訂立?想請問版上高人們相關意見,謝謝。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6-05-26 22:07:00
不然就簽說不符合移送成本試試看? 看首長同不同意
作者: ghostgone (鬼不退)   2016-06-01 18:01:00
一件300的行人交通違規,移送一次要340,如果變債證回來,又查到財產,一樣移送一次340。這真的不知道在追那一國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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