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冒險的做法 當作沒看到契約條文 直接計價
但很有可能隨時被主計發現 或事後審計政風約喝咖啡
2.最安全的作法 請廠商去調解或訴訟 廠商贏的機會很大 機關就依結果付款就好
3.請夠高曾層的長官跟廠商說交個朋友 讓廠商吞下去吧
4.以下提一個折衷的方法
請廠商來文提出契約釐清 要求超出部分要計價 否則要走訴訟程序(民事告訴)
你按這份來文 去問律師 請律師出法律意見書(不過要記的找支持付款的阿)
然後用廠商來文 法律意見書 簽開會 或直接上個大簽
把事情經過說明一下 為什麼原本會訂這個條文 現在為什麼會發生這件事
( ↑這邊可以把行政疏失解釋掉)
然後輔以訴訟耗時耗公帑and律師支持付款 硬要訴訟 機關輸的機會很大
( ↑這邊可以把審計政風會質疑(圖利)的點解釋掉)
請長官同意後 來做契約變更
基本上我會說是折衷 是我認為去訴訟機關真的會輸
所以讓機關跟廠商都不要耗費人力資源的情況下
契約變更真的是對大家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但前提是 承辦人跟長官都要有一定程度的肩膀才扛得下來
要不然看看版上的風氣就知道了 大家都推薦最保守的作法
明明就是一定輸的東西 機關還是硬要拖去調解才願意付款 這就是行政機關沒效率的原因
而且弄不好還會跟廠商結仇
PS 採購契約決標後就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了 民事契約著重誠信 公平原則
所以霸王條款法官基本上都不會採納
如果廠商拿得出確實的載運證據 機關付款是天經地義的事
真的沒什麼好吵的 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PS2 調解程序跟訴訟程序 我這邊不特別解釋 就請自己研究了
我是建議廠商直接提民事訴訟啦 比較乾脆
PS3 契約變更可不可以朔及既往 你只要想看看 如果訴訟輸了 要付錢的話
是不是就等於朔及既往了
PS4 做人做事應秉持的最基本的道理 在機關辦理採購也是一樣
我們領國家的薪水 就好好做事
今天廠商做的事 是在幫機關解決問題 但人家也不是做良心事業
這件事你用常識就可以判斷應不應該給錢了
上面幫你擬了一套說故事的流程 剩下的就加油了
※ 引述《allen66214 (小月亮)》之銘言:
: 各位賢達先進:
: 小弟今日遇到一個棘手問題,
: 望各位先進指點:
: 數月前我剛調派到目前單位,
: 經理指派我承接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工作的發包,
: 本案先前在課長手中已流標兩次,
: 因數月未清運而造成廠內暫置場已爆倉,
: 故清運工作迫在眉睫,
: 小弟之前未接觸過發包,
: 因此被迫趕鴨子上架,硬著頭皮上陣,
: 好不容易順利決標,
: 在完成整個程序後,
: 在長官催促下當然請廠商盡全力清運,
: 以紓解累計數月的儲置壓力,
: 但問題來了,
: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 但採每月驗收、每月核付金額,
: 今天我準備進行本月驗收結算時發現,
: 契約特訂條款有規定某項廢棄物當月最大清運量,
: 超出部分將不予計量,由乙方自行負責,
: 但該項廢棄物本月清運量經統計已超出甚多,
: 廠商也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 因為廠商之前從未遇過這種情況而疏忽,
: 我也因為沒有經驗又趕著解決問題,
: 所以完全沒有注意到這條款的限制,
: 計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額還不小(但離決標金額還有很大距離)
: 廠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損失;
: 我向環保部門請教為何訂此上限,
: 才知環保局有規定每月本廠該類廢棄物產生上限,
: 但並未規定清運上限,
: 也就是我們產出量在合格範圍內,
: 只是因為累積數月,才使清運量爆量,
: 因此我部門主管想要執行契約變更,
: 將清運量上限加大做來解套,
: 希望可以順利讓廠商取得款項,
: 畢竟他也協助我們處理問題,
: 只是一時疏忽,
: 若無法取得款項,後續發展難以想像!
: 但我有兩個疑問:
: 1、契約變更後可溯及既往嗎?若6月才完成變更,可適合於5月已執行工作的驗收和付款
: 嗎?
: 2、這做法有無違反採購法?是否會有圖利廠商之嫌?
: 小弟相當煩惱,希望可以順利解決問題,
: 多年來小弟個人工作表現不差,
: 也一直深獲各級長官的肯定,
: 我不想栽在這件事情上呀!
: 盼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