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場地租借的撤場逾期及布置逾期的費率??

作者: iivvine (我是小蜜)   2016-06-09 13:31:07
我經管的有三個場地租借
不過通常來借的只有二樓禮堂和第二會議室
二樓禮堂一個場次要五千
第二會議室一個場次要2千元
我有寫信去問民政局他沒說不行
只是說不要寫罰則這兩個字眼而已
正常程序是要先簽請首長核可後送民政局核備
重點來了
像這種撤場逾期和布置逾期的費率要怎麼算???
我自己的想法是每半小時收原價的十分之一
因為一個場次是4個小時
再加上通常會給一個小時的撤場時間
所以剛好實際場地被使用的時間是5個小時
以每半小時除以10
所以二樓禮堂每半時收500元應該算合理吧???
不知其他網友有更好的想法嗎???
作者: wave1et (百分百殖利率)   2016-06-09 13:56:00
此案一有範本 多找幾個場地打電話去問清楚 再給長官決定一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09 14:43:00
當然不合理......超時使用怎跟一般使用同樣的行情價??? ^_^好歹加個一半或者是一倍吧.....而且以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這樣子借用的才會知道痛不然本來要借一天,算一算只要6小時那乾脆借半天,然後一小時delay ,多付一小時錢,多好...
作者: enjoythegame (~書讀不完了#o#~)   2016-06-11 17:19:00
之前開過會,法制局跟民政局建議,因罰則涉及自治條例位階,覺得爭議性大,不敢修正...如果只是延時,建議第一次警告,之後不借用就好了...否則你永遠處理不完陳情,議員也會來關切
作者: iivvine (我是小蜜)   2016-06-13 04:55:00
所以民政局的人建議我們不要用罰則這個字眼用逾期的場地使用費,畢竟使用者付費。而且如果之後不借用的話,基金會的人也會找議員來關切的到時也是要處理陳情,逾時並沒有列在下次不予借用的條件如果是使用者付費的話就照上面的公式算,不會在另外多加我聽前輩說過之前有一個區長也是不借他們的,後來也是找議員來跟區長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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