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您們好
受友人(男)之託來請問聘用人員請育嬰假的相關規定。
我是請他直接問銓敘部有關這部分的承辦人員(!?)
不過他說他作功課發現之前有個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有通過了嗎?
在網路上研究了很久還是覺得不踏實,
疑問如下,若版友們路過請麻煩高抬貴手幫幫這位新手爸爸謝謝!!
(以下第一人稱請教)
1.請問我一年一聘,每年契約人事簽至銓敘部確定回來我們聘用人員手上都三~四月。
我下定決心請育嬰假期限是只能到今年12/31對嗎?
2.主管可以用我請育嬰假的理由下一年不續聘嗎?
3.有規定育嬰假要多早提出嗎?後續辦理的程序?
會不會主管不同意?然後黑掉?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