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說得很清楚
PS .關於主持開標人員中 開標程序 建議可參 台北市 或 新北市 採購作業手冊
很多人 都只把"自己看到的 當成法令必然"
其實 只有少數機關 採購單位的編制完全符合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