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A單位在今年依據前政府官員的意思去辦理一件有關於政府施政措施的民意調查預約式採購案,也就是開口合約,在此之前A單位也詢問過機關內其他業務單位在今年預計辦理的次數,去年底詢問均無需求,接著今年初再次詢問,有2個需求,因此他們就著手寫簽案了,據了解此案基本上可以在今年累計做2個以上的民調都沒有問題。
該案於新政府閣員上任之前,按規定也完成公開招標、評審作業,之後,議價、決標程序也陸陸續續完成,並且契約書也都已經用印給廠商了。
新政府閣員上任之後,總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就想要針對與我們單位業務相關的某個敏感議題政策辦理民調,我們單位想當然就是透過A單位這個開口合約甲廠商辦理,據知,這次民調該開口合約案今年第一個辦的,再此之前都尚未動用到這個合約。
但是,新官打從心底認為眼前這個甲廠商不比他所熟識的乙廠商厲害,所以交代我們單位以小額採購找乙廠商辦理,甚至想請A單位找出可以與甲廠商解約的方法,然後再開新的開口合約採購。
經驗度上,甲廠商最近幾年也有承接過其他機關民調案,所以其實還算足夠,這很顯然純粹是長官個人喜好,無關廠商能力。
且本次想委託乙廠商做的民調內容其實就跟當初與甲廠商所簽的需求是一模一樣的,不外乎就是設計問卷、電話訪查、撰寫報告分析等工作項目。
以上所述,有問題想詢問對於開口合約了解程序的網友們:
解約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們單位想與A單位所訂好的開口合約脫勾,因此在理由上以「當初我們單位並未向A單位提出辦理民調的需求,因此本次便不委託甲廠商辦理」,然後以小額採購另外找乙廠商辦理,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