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於104.4/21~11/1擔任約僱人員
11/2~至今為公務人員
人事說我是105.3/2才算正式公務人員
約僱人員休假年資不算,還說不滿一年不於採計(哪條法令有寫?)
所以我今年休假是0天
106年1月1日才有特休7 x 9/12(105.3/2~12/31 9個月)
但我印象中約僱人員期間單位的人事有說,是有併入休假年資
重點是我去年年終也是拿104.4/21~12/31(9個月 約僱+公務員年資)
薪資 x 1.5 x 9/12
為何會說我約僱年資不採計
如果採計的話我今年是否有特休?
有無法令可以跟他爭辯,還是我的認知錯誤,麻煩各位大大幫忙
感謝~
註:我還有購買1年兵役年資(軍訓抵28天) 是否也併入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