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總統府覆考試院函覆103-104未納公保事宜

作者: Dellorto (dellorto)   2016-07-20 20:48:05
本魯之前複製網友所撰關於103-104年考試及格受訓期間未納公保事宜,
寄至總府府信箱,今天收到回覆,如下說明:
陳述意見內容:
總統你好,
考試院自己在102年考試院第11屆第244次會議決議,把國家考試錄取人員的保險,從公保
改為一般保險,結果昨天(6/30)又通過決議,把投保規定從一般保險改回公保。
對於這種規定反覆,首先影響103年、104年的上萬名考試錄取人員的「休假及退休年資採
計」,明明是一模一樣的錄取及訓練程序,為什麼102年和105年之後錄取的就能比103、
104年的多4個月的採計年資? 其次對訓練期間較長的人員例如:司法官、調查局等,他們
的保單也會受到影響,同時也牽動全國所有機關的人事承辦作業。
如此茲事體大的變動,考試院居然自己做個分析報告,愛怎樣改就怎樣改,講不出個修正
論述,也不和利害關係人溝通,對侵害103、104年錄取人員權益,就閉起眼睛就當作沒這
回事,不提出任何配套,尸位素餐。
因為該案屬考試院業務,行政院亦無權干涉,希望總統能出面處理,如果因為公共利益或
其他重大理由,有必要必定必須把投保規定改回公保,就應該追究102年時擅自把公保改
成一般保險的考試委員或承辦單位責任,否則這種濫用國家權力的事件一再發生,將瓦解公
務員、甚至全民對政府體制的信賴,謝謝。
發信日期:105-7-1
驗證日期:105-7-1
總統府函覆內容:
電子郵件函
一、您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公告期間
(民國105年7月1日至7日)陳述書面意見,詢問考試院第12屆第92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是否溯及103年、104年考試錄
取受訓人員疑義一案,收悉。
二、鑑於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自103年起係參加一般保險,各界時有反映渠等仍宜納入社會
保險之保障範疇,且宜儘速解決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訓練期間須繳納身心障礙人員進用差額
補助費之問題。案經本會參考相關反映意見,並向考試院提出考試錄取人員保險權益分析
報告,經考試院召開全院審查會充分討論後,於105年6月30日經考試院第12屆第92次會議
決議,考試錄取人員在訓練期間由參加一般保險改為參加公保,以保障其參加社會保險之
權益,其後續應函釋或修正之法規,由相關部會儘速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據此,本會業偕同銓敘部審慎研議後續相關配套措施,並循法定程序進行訓練辦法第
27條之修正作業。有關所詢是否溯及103年、104年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參加公保一節,茲以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保險係為保障渠等於訓練期間發生事故時之權益,且上開人員於
本次訓練辦法完成修正生效前,其受訓及參加一般保險之事實已發生並已完成訓練,爰無
本修正條文規定之適用且不得購買公保年資,此亦係上開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之共識決定。
另有關公保相關給付及權益部分,屬銓敘部權責,係由該部主政。
四、至於所詢有關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之退撫及休假年資採計問題,以其與是否參加公保,
係屬二事,尚非訓練辦法規範範疇,因係銓敘部主管權責,請逕向該部洽詢,較為便捷。
五、感謝您電郵本會詢問,謹此回復,並祝健康如意。
正本:000君
(@hotmail.com)(以電子郵件回復)
副本: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考試院信箱、本會主任委員信箱
作者: elephant25 ( 肥蜜蜂)   2016-07-20 21:01:00
這是通用稿,大家都一樣,不知後續該怎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0 21:26:00
呵,沒發現到?? 函覆內容根本是下交保訓會擬復的...
作者: wang2028 (練功中)   2016-07-20 21:26:00
推說是因為身障名額的關係 根本科科身障名額是分母的問題 擺明了騙不懂
作者: l1224466 (蒼月潮)   2016-07-20 21:36:00
看這個回覆 105年之後的應該也是受訓不計年資第五點:公保跟年資是兩碼子事XD 打錯 應該是第四點
作者: wang2028 (練功中)   2016-07-20 21:48:00
樓上 原文是說休假年資 公保年資當然還是相關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7-20 21:51:00
在業務單位待過就知道 總統府怎可能會親回 當然是一路轉到權責單位去回 承辦人連稿都沒清好 還出現本會
作者: l1224466 (蒼月潮)   2016-07-20 21:52:00
沒打好 是退撫跟休假年資 公保年資算了吧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7-20 21:52:00
要不然就是前面要提台端所詢已由總統府轉交下由本會答復之類的 你寫在多民意信箱還是只會匯集到考試院大家都在公部門作事 這樣明明就浪費時間還不如直接灌爆保訓會網站就好
作者: l1224466 (蒼月潮)   2016-07-20 21:53:00
公保比勞保還差 有誰會在意公保年資多這四個月
作者: metta ( )   2016-07-20 21:53:00
保訓會的角度寫的…當作總統府的回函這樣也太不適當了吧
作者: l1224466 (蒼月潮)   2016-07-20 21:55:00
當然 在受訓這四個月有獲得公保給付 就另當別論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6-07-20 22:02:00
和1999一樣呀,還不是轉到基層去應付
作者: thinksilver (銀白色的沉思)   2016-07-20 22:10:00
我也收到一模一樣的
作者: panzerbug (蟲子)   2016-07-20 22:21:00
浪費時間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6-07-20 22:34:00
爭點放在,關於103104因受不平等待遇而短少之四個月年資如何補救。。違憲,平等原則,結果你去爭執誰該負責,,,啊勒你真的是公務員嗎。。
作者: anergyst (anergyst)   2016-07-20 22:37:00
收到一樣的+1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7-20 22:45:00
總統府耶 也該有整合的功能吧轉給你不是你的 知道是銓敘部的也給銓敘部吧 什麼鬼啦也轉給銓敘部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0 22:52:00
要也是 代辦府稿......看來羅斯真的鬆了....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7-20 23:14:00
原來職業保險是期間沒出事故就沒影響,年資什麼的都是浮雲,當我們管勞保的都北七就對了,整天叫公司要在到職當日為員工加保,沒加還要罰鍰喔,結果我們自己的老闆廢成這樣
作者: Alphaz (@@)   2016-07-20 23:26:00
政府也是冠老闆啊 想盡辦法從員工身上凹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7-20 23:26:00
請問樓上 那103104訓練這段時間該不該保勞保啊樓樓上
作者: ImaNuEl (ImaNuEl)   2016-07-20 23:27:00
受訓期間發生職災都不理了,那會管你年資差幾個月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7-20 23:27:00
這樣遊走在邊緣不保勞保也沒公保耶可以開罰嗎
作者: ImaNuEl (ImaNuEl)   2016-07-20 23:30:00
i.imgur.com/CVhmCtD.jpg
作者: mm68 (123)   2016-07-20 23:39:00
請教考試院審查會決定不得購買公保年資是否屬"行政處分"?能否提起行政救濟或打行政訴訟呢?謝謝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07-20 23:45:00
總統府的回覆是請洽銓敘部的意思嗎
作者: cbakyle (...)   2016-07-20 23:49:00
沒勞保跟公保,受訓四個月國民年金還是要你繳錢喔!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7-21 00:16:00
四個月有工作但是卻不倫不類保團保,國民年金單子就來了啊
作者: iLtz (噗~)   2016-07-21 00:22:00
到處陳情其實沒甚麼幫助,不管投總統府或考試院信箱只會一直往下轉,最後的答覆都很像踢皮球。建議直接跟監察院陳訴,監察院的職權範圍可以對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調查有無失職
作者: kk7635 (MIT)   2016-07-21 00:25:00
比銓敘部信箱好多了,只回說因是保訓會的職掌,所以發文請保訓會回復,然後保訓會就沒下文了
作者: jackdawliu (CucKoo)   2016-07-21 00:59:00
沒用的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6-07-21 06:44:00
打行政訴訟?
作者: davidcute90 (小雜碎)   2016-07-21 08:20:00
這種不是很明顯推給考試院回搞嗎哈阿哈哈
作者: goshfju (Cola)   2016-07-21 08:26:00
至少有回應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7-21 09:00:00
監察院....本案性質比較像糾正,但糾正只能對行政院所屬,偏偏保賠跟銓敘不是。糾舉要對特定公務員違法失職,其實有困難,就算成立最後應該是基層出來扛
作者: Arroyo (Arroyo)   2016-07-21 09:13:00
政府真的很棒,整天叫老闆要為員工保勞保,沒保還要追溯,自到職日起罰應繳保費的四倍;公保就變成員工沒出事所以權益未受損?邏輯好棒,慣老闆政府啦!
作者: ksxo (aa)   2016-07-21 09:17:00
保一般保險還要多繳國民年金耶 到底要扒幾層皮阿
作者: bmtu   2016-07-21 10:23:00
聽說大家都說下次總統不投綠藍 互推責任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7-21 10:26:00
其實勞保也不能追溯就是罰錢而已,因為有保險效力問題,當然勞保年資也是no速了。這是雇主(要保人)未申報的錯,不過本案是保險人拒絕受理,不能相提並論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1 10:31:00
這應該也是在總統府服務的公務員函覆不過至少有回應
作者: tinwind (2/3)   2016-07-21 16:12:00
官腔就是這樣來的,由上做起
作者: ken3kg21 ( )   2016-07-21 22:02:00
組團去跟政府打僱傭關係之訴好了 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