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之前複製網友所撰關於103-104年考試及格受訓期間未納公保事宜,
寄至總府府信箱,今天收到回覆,如下說明:
陳述意見內容:
總統你好,
考試院自己在102年考試院第11屆第244次會議決議,把國家考試錄取人員的保險,從公保
改為一般保險,結果昨天(6/30)又通過決議,把投保規定從一般保險改回公保。
對於這種規定反覆,首先影響103年、104年的上萬名考試錄取人員的「休假及退休年資採
計」,明明是一模一樣的錄取及訓練程序,為什麼102年和105年之後錄取的就能比103、
104年的多4個月的採計年資? 其次對訓練期間較長的人員例如:司法官、調查局等,他們
的保單也會受到影響,同時也牽動全國所有機關的人事承辦作業。
如此茲事體大的變動,考試院居然自己做個分析報告,愛怎樣改就怎樣改,講不出個修正
論述,也不和利害關係人溝通,對侵害103、104年錄取人員權益,就閉起眼睛就當作沒這
回事,不提出任何配套,尸位素餐。
因為該案屬考試院業務,行政院亦無權干涉,希望總統能出面處理,如果因為公共利益或
其他重大理由,有必要必定必須把投保規定改回公保,就應該追究102年時擅自把公保改
成一般保險的考試委員或承辦單位責任,否則這種濫用國家權力的事件一再發生,將瓦解公
務員、甚至全民對政府體制的信賴,謝謝。
發信日期:105-7-1
驗證日期:105-7-1
總統府函覆內容:
電子郵件函
一、您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公告期間
(民國105年7月1日至7日)陳述書面意見,詢問考試院第12屆第92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是否溯及103年、104年考試錄
取受訓人員疑義一案,收悉。
二、鑑於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自103年起係參加一般保險,各界時有反映渠等仍宜納入社會
保險之保障範疇,且宜儘速解決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訓練期間須繳納身心障礙人員進用差額
補助費之問題。案經本會參考相關反映意見,並向考試院提出考試錄取人員保險權益分析
報告,經考試院召開全院審查會充分討論後,於105年6月30日經考試院第12屆第92次會議
決議,考試錄取人員在訓練期間由參加一般保險改為參加公保,以保障其參加社會保險之
權益,其後續應函釋或修正之法規,由相關部會儘速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據此,本會業偕同銓敘部審慎研議後續相關配套措施,並循法定程序進行訓練辦法第
27條之修正作業。有關所詢是否溯及103年、104年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參加公保一節,茲以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保險係為保障渠等於訓練期間發生事故時之權益,且上開人員於
本次訓練辦法完成修正生效前,其受訓及參加一般保險之事實已發生並已完成訓練,爰無
本修正條文規定之適用且不得購買公保年資,此亦係上開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之共識決定。
另有關公保相關給付及權益部分,屬銓敘部權責,係由該部主政。
四、至於所詢有關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之退撫及休假年資採計問題,以其與是否參加公保,
係屬二事,尚非訓練辦法規範範疇,因係銓敘部主管權責,請逕向該部洽詢,較為便捷。
五、感謝您電郵本會詢問,謹此回復,並祝健康如意。
正本:000君
(@hotmail.com)(以電子郵件回復)
副本: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考試院信箱、本會主任委員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