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申請部分娩假12天

作者: blackdog (巧克力)   2016-08-03 21:47:00
已爬文找相關規定,仍不是很清楚,請教各位先進:
依據目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四項規定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我現在進入懷孕後期,幾乎每晚不能睡,目前只能坐著睡,整晚睡不好,
加上現在服務的地方離住家及產檢醫院較遠、須跨縣市,
也是考量小孩會比預產期早出生,
種種因素想提早在38週開始請部分娩假在家待產。
不過如果12天請畢,小孩還是在肚子裡沒產兆,
接下來不曉得可以請什麼假(目前幾乎所有假都請完,
只剩1天特休和10幾天病假)。因為足月了隨時都可生,
醫師一般不會在這時開因故需安胎休養的證明。
麻煩各位給予意見,謝謝。
以上幫我老婆代po,再麻煩大大先進解惑,感激不盡
作者: mina (二分之一木頭色~)   2016-08-03 21:53:00
產前假也用完了嗎?那只好請事病假了,通常不建議先請產假,初生嬰兒的作息會很難讓媽媽有精神上班,還是把產假留到生完跟寶寶奮戰吧
作者: bmtu   2016-08-03 22:36:00
12/2在請 12/1未請假有今年年終
作者: shiaune (shiaune)   2016-08-04 12:25:00
過40周就催生?
作者: zen (多羅)   2016-08-04 12:28:00
只有事病假了。我是打算接著請育嬰假。
作者: bibiadodo (阿朵朵)   2016-08-04 13:51:00
38週就可以請醫生開證明建議在家待產,然後上簽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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