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爬文找相關規定,仍不是很清楚,請教各位先進:
依據目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四項規定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我現在進入懷孕後期,幾乎每晚不能睡,目前只能坐著睡,整晚睡不好,
加上現在服務的地方離住家及產檢醫院較遠、須跨縣市,
也是考量小孩會比預產期早出生,
種種因素想提早在38週開始請部分娩假在家待產。
不過如果12天請畢,小孩還是在肚子裡沒產兆,
接下來不曉得可以請什麼假(目前幾乎所有假都請完,
只剩1天特休和10幾天病假)。因為足月了隨時都可生,
醫師一般不會在這時開因故需安胎休養的證明。
麻煩各位給予意見,謝謝。
以上幫我老婆代po,再麻煩大大先進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