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
主旨:本會訂定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
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
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
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方式之擇定,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2條規
定,擇定適當之決標方式,妥為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
二、鑑於機關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及最有
利標採購,採購法上開規定、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6
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已有相關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作
業須知、決標方式一覽表、認定原則、重點摘要及流程圖
。
三、另旨揭認定原則停止適用後,由機關本於權責依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66條及參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認定個案採
購異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