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職稱 課員
職系 一般行政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33-桃園市
有效期間 105/08/26~105/09/02
資格條件 1.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
。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含高普
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
工作項目 1.宿舍及不動產管理。 2.一般法制行政業務。 3.法制資料彙整。 4.國家賠償
業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秘書室
請教各位有經驗先進
無法律背景者
對該項業務是否會難以掌握
感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