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課題,大概板上沒有人思考過,甚至一些軍公教,
做到退休都可能不知道為何.
在在下看來,公務員退休金,本質上可是
[買斷一個公務員一輩子,到死之前的忠誠安分的代價](包含遺族也是)
撇開在職期間的諸項限制,
舉凡言論自由的失去,行政中立的要求,服從義務,保密義務,誠實清廉,
不可損失名譽,兼職禁止,勞動三權喪失,貪污治罪,圖利罪,瀆職罪,
上級指派任務要銷假上班,不得兼營商業,投資股票限制,
甚至還有退休後旋轉門條款等等.
這責任與義務可是 很重 的啊
現在,是否有鄉民能夠理解 為何當初國家訂退休價格 訂這麼高??
(講的已經夠白話了)
要是有鄉民不知道上面講什麼,請自行閱讀
公務員退休法第21條到第25條
ps.順道打個比較極端但應該易懂的比喻.....
一個公務員,退休了,被發現在職期間污錢瀆職=>退休金沒了
(已領取還要追回,退休法24-1)
扁了總統或誰,被褫奪公權=>退休金沒了
變成外國人的形狀=>退休金沒了
(以上均包含遺族)
但是
一個勞工,退休了,被發現在職期間虧空了公司鉅額公款=>照樣領取勞保給付跟退休金
(雇主還不能求償,討回這些勞保給付跟退休金當賠償)
一個勞工,去殺了雇主老婆,姦了雇主女兒=>牢裡 照樣爽領勞保老年給付跟退休金
(同上)
至於勞工退休變成外國人的形狀,就更不用講了.......沒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