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民國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適用疑義一案
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令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
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
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又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
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
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
銓敘部同意其得依前開該部105年5月9日令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
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機關應主動提醒是類人員
年資採計相關事宜,以維渠等權益;至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惟至106年1月1日以後始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者,
仍應依該部105年5月9日令相關規定辦理。
作者:
k285 (我愛邦邦)
2016-11-01 10:40:00所以意思是,像我是今年高考重考去新單位的話,我明年依然有特休可以用嗎?
重考的部分請看置底文,如果分發視同調任,當然可以跟本篇解釋無關,本篇是解決105年報到的約用、研究助理休假年資採舊見解
作者:
drream (等一個人咖啡)
2016-11-01 12:35:00原po好像說錯了,感覺105高普考可適用欸
作者: Bacon346 (阿培根) 2016-11-01 12:40:00
第一句始任,後面又接曾任,所以始任是指任用嗎lol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01 13:49:00105.12.31前開始訓練的人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即使在106年才訓練期滿開始任用,仍可使用舊規定採計休假年資總之,就是看你 "何時到部"像今年(105)高普考填 106年才報到的預估缺因為報到訓練起始日晚於 105.12.31,因此以106年新規定算休假[保留錄取資格,至106.1.1後始補訓練]者,亦同
樓上正解,其實我標題說明一切XD,我縮一下標題方便閱讀始任應該指任用,但105年12底前報到,適用舊規定
作者:
drream (等一個人咖啡)
2016-11-01 16:58:00還是看不懂,可舉例嗎?
作者:
web1379 (神)
2016-11-01 17:03:00看不懂………
作者: bmtu 2016-11-01 17:05:00
明年報到好
作者:
fareen (堅持)
2016-11-01 17:11:00看不懂+1~可以用白話文分析優劣嗎?
作者:
deric123 (deric)
2016-11-01 17:50:00請問這個台電職員轉高考也適用嗎
作者:
drream (等一個人咖啡)
2016-11-01 20:11:00目前是公務員,再考上不能併計年資,類公職就可以?什麼怪規定!
作者: cake0213 2016-11-01 23:09:00
請問在哪可以找到上述說明的全文呢?目前在全國人事法規釋例上查不到
作者:
ericmis (魔流劍)
2016-11-02 00:11:00謝謝大大的分享
作者: cake0213 2016-11-02 15:22:00
謝謝分享~
作者:
maymayya (別這樣對我)
2016-11-03 22:40:00請問如果105就任公職,有研究助理年資,如果106年調任,那會重新計算嗎?
作者: realletitia (傻了) 2016-11-05 00:57:00
請問如果目前任職於交通資位制的單位,正在等候今年高普增額分發,屆時應該今年底報到或者是明年報到較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