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ry56789 (cherry )》之銘言:
: 國旅卡好像很多人都搞不懂
: 我採用勞動部的概念就是
: 國民旅遊卡費用 = 勞工的未休完特休須結算工資
: 是工資、工資、工資
: 而不是補助 不是補助 不是補助 ((很重要所以說3次
: 請仔細算一下若14天特休都不用
: 該給的工資早超過16K
: 應該主張比照勞工辦理 回歸原始
: 有休假的人就沒有未休完特休工資可以領
: 沒休假的人就要給工資
: 政府這個雇主應該要以身作則
: 不然企業老闆也可以規定該工資的使用途徑
: http://i.imgur.com/cv047hc.jpg
在原po理解的基礎上,
個人覺得國旅卡的本質,軍公教是可以跟勞團關心的特休假議題結合啦。
在此議題上,張景森一開始就偷換概念,片面把國旅卡定性成「(無償)補助」;在這個定性未被推翻前,領國旅卡「補助」的人,都對政府有虧欠,而必須讓這個「補助」為其他的政策目的服務。
但事實上,這東西一開始的性質是「特休未休補償金」。換言之,政府這個雇主巧立名目,把雇工應該得到的特休補償金騙去為他的政策目的服務,還說成是雇主對雇工大發慈悲地補助。
這項離譜的政策,如果以私部門的勞雇關係來呈現,就相當於統一集團的特休補償金不給你現金,而是發小七提貨券給你代償,還跟你說這是補助,要你叩頭謝恩一樣荒謬。
說到私部門的約僱關係,當初勞基法爭議中,關於七天假變特休假,勞團最大的質疑是特休看的到休不到(或是換不到等值現金);但政府信誓旦旦地向私部門雇工保證,特休看的到也吃的到,休不到的也可以換現金。
可是政府一轉身變雇主,在公務員的未休特休補償金一事上,卻又向民間企業示範如何巧奪雇工的特休補償金,為雇主的利益服務。
如果今天政府都這麼做了,那私部門的雇主在苛扣勞工特休權益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據此而振振有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