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一.前言
: 在有休假的情況下,國家還有給你旅遊補助,這個補助確實是額外多給的,所以他要限制
: 你怎麼花才可以核銷,你似乎沒辦法說什麼。所以你要爭執的是強制休假的合法性,而不
: 是限制怎麼花才能核銷的違法性。
以上同意,爭點在強制休假是否合理?
更限縮一點,
「因不可歸責於公務員事由,使公務員休假日數低於強制休假日數時,
其無法休假日數視同放棄」這一規定是否合理?
: 二.強制休假的合法性
: (一)強制休假規定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公務員服務法授權,核其
: 規定未逾母法授權範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公務員提供勞務換取薪資,休假被剝奪等同財產被剝奪
強制休假涉及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還有得吵。
: (二)強制休假天數僅14天,並非強制全部休假均須休畢,縱僅有14天以內休假之資淺公務
: 員而言,侵害亦屬輕微,且係要求於一年內請畢,應有足夠時間安排工作與假期,故亦無
: 違比例原則。
請問強制休假14天的目的是什麼?
連立法目的都沒有說明 我不知道哪來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結論。
合目的性、最小侵害性、衡量性的論述通通沒看到。
強制休假對能夠把14天假好好休完的公務員來說當然不造成侵害,
問題是現在多的是沒辦法把這14天好好休完的公務員,
有的是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無法休假(警消尤其如此)
有的是光補休就補不完了還休什麼假
(有的機關會以沒有預算為由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
對於不是因為公務員自己的原因造成無法休滿14天
政府憑什麼不給任何補償?
: (三)綜上所述,強制休假係為使公務員適度休假調養身心而設,目的具正當性,且手段必
: 要,合法合憲,結案。
: 三.附記
: (一)拿勞基法來對照公務員是最不智的,勞工與公務員本來就兩個體系,只要一句立法裁
: 量自由就打死了,那是勞動基準法,不是公務員服務基準法。
公務員的薪水(或加班費)與勞工一樣,本質均是提供勞務換取報酬
不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而有不同
你至少說明基於公務員與勞工哪項性質不同,所以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
隨隨便便就立法裁量,當我們是獨裁國家嗎?
: (二)大法官都肯任基於國家財政困難,可以溯及既往減少退休金了,你一點點不休假獎金
: 就不用想去爭合憲性吧~
: 結論:想辦法把14天假休完最實在,8000還能領就領,其他不想跟團就算了,反正假有休
: 了,旅遊補助就是額外的了
: 以上拙見敬請指教
說實在的,強制休假的目的就只是想省錢,因為有人會故意不放假去領錢
但14天以外部分就沒這個問題嗎?
理想的情況應該是
能放假的就該去放假,不能放假的就該給錢
如果有發生假休不完的狀況,
主管跟人事會不知道是真的休不完還是假的休不完嗎?
兩種狀況都不需要檢討嗎?
定個14天出來,以上休不完無腦發錢,以下休不完直接歸零
不去認真思考機關的人力配置是否有無問題
這實在是很懶惰的做法
真要處理這個問題
應該要取消強制休假規定,
但把不休假加班費的核發狀況列入年度考核參考,
並且逐年檢討不休假加班費核發狀況,
以不需要核發加班費為目標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