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於事主沒ptt帳號,所以上來幫朋友發問
為了方便閱讀,以第一人稱我代表事主
事由:
假設我今天要在機關大門前做一個藝術裝置
讓來往民眾觀賞
該藝術裝置從設計、製作、運輸、安裝,弄到好總價30萬
因為如果是一口價統包30萬(超過10萬)就要用招標的
但如果我把設計(8萬)、製作(8萬)、運輸(8萬)、安裝(6萬)
因為不同標的行為,所以拆開來做,同時又因為各品項10萬以下,
所以逕行找"各廠商"來做,這樣有違反採購法的規避行為嗎?
承上題,如果上述不同標的行為,由"同一or二個廠商"承作
也就是各標的完成後,支付廠商的金額會大於10萬元
這樣有違反採購法的規避行為嗎?
朋友問我這個問題,單純就法條上討論,
我覺得Q1跟Q2都沒違反採購法的規避
是依據採購法細則第13條"標的不同"
不曉得這樣對嗎
如果版友手邊有函示或法條見解,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