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更新
考選部長信箱回信
您好: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
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
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
項第4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指下列
各款之機關、學校: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所詢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係依上開規定界定,並未排除主
計、人事、政風等一條鞭制度之人員。
二、如有其他疑義,請您逕向本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3073。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