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放棄洗刷司法慣老闆,緊抱特別權力關係?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7-08-09 10:45:29
文:司法基層苦勞
拜讀司法院人事處於8月7日去函《蘋果日報》,以「司法院人事處來函:澄清法警簡嘉達
投書內容」為題之文章後,太令人驚艷了,連忙打開日曆,確認今年是民國106年,總統
姓蔡不姓蔣。
猶記得許院長宗力任大法官時,在釋字653號的協同意見書中曾語重心長的寫道「歷經學
界多年來的反省、檢討與指摘,以及本院解釋多次努力作成的若干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
幽靈,依舊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土地徘徊不去,依舊生命力頑強地繼續支配許多事物領域
,例如公務員……等語。」
就文義上看來,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是應當反省、檢討與摒棄的,然而在司法院人
事處的回函中卻以「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係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而非私法上的勞雇關係」
來緊抱特別權力關係,無疑回頭賞了許院長一耳光,這記磨練了將近十年的如來神掌,總
算打得響亮,沒讓殘存的幽靈丟臉。
司法院人事處以「《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條件自亦未可直接比擬或適用於公務人員。」
,意圖闡述公務人員並非勞工且司法院也並非雇主。然而是這樣嗎?勞動力發展辭典中對
雇主(Employer)的定義略以「給酬僱用他人協助工作的業者,均稱為雇主」,而勞工定義
又以《勞基法》第二條「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故何來無法比擬呢?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中所述「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亦
屬工作時間」,其值班中「是縱令被上訴人在值班時間未發生報修情事,亦不因而變更該
值班時間仍係工作時間之性質。」其中又以「不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雇主從事與
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就不是加班」為裁判主要之意旨。
司法院人事處引用79年行政院函來回應,79年適才解嚴約3年的時間,在總統還尚未民選
的年代,一切仍然籠罩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假民主時代,該函正好得以套用許院長在協同
意見書中所說「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自始即是未附任何說理的教條」,只講究管理與服從
的「力」的關係,不是「法」的關係,至此中明白,特別權力關係還陰魂不散的窩藏在司
「法」院。
總說「院檢分立」,然而扯到錢的時候,卻又要院檢協商了?不但把法務部拉下水一起載
浮載沉,更是把法務部高高舉起以掩護司法院的怠惰,如果真要院檢一致,那麼請問:法
務部早已建置好電子報到系統,請問司法院何時跟上?不是要一致嗎?無疑又是回頭賞了
自己一耳光。不痛嗎?臉都紅腫成那樣了還裝是害羞臉紅嗎?
如此回函,表意說要澄清誤會,又指稱該位法警「容有誤會」,但此番言論,令人不禁質
疑,司法院是否已放棄洗刷「司法慣老闆」的榮譽頭銜?乾脆緊緊抱著特別權力關係一說
來捍衛自己的利益?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09/1178403/
作者: aikidou (哈囉)   2017-08-09 12:41:00
司法機關慣老闆是常態
作者: encoreg57985 (@@)   2017-08-12 19:19:00
有夠不要臉的司法機關 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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