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
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
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
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銓敘部101年6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補充說明:
所稱「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
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一)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二)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
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