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推文,後來覺得還是回文比較清楚
前陣子跑離職程序
本來人事說只要付銀行存摺影本
(只有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的帳戶可以退回退撫基金)
後來又通知我申請表有改
現在要附考績通知書跟其他證明文件
附考績已經很奇怪了
難道考績太差不能領回?
還有一項是任公職期間無違法、失職行為經權責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證明文件,
我當下傻眼,就問人事失職行為的認定不是很模糊嗎?
人事說失職也要依法追究的證明文件
(我想應該就是經考績委員會通過懲處)
所以提醒原波
如果離職押12月2日
先了解一下考績會不會影響退撫領回
還有曠職現在不能試
因為馬上被抓到失職行為
我的申請表是人事有註明我無違法、失職行為
因為人事自己也不知道要怎麼附證明文件
但我的申請表也還沒送出
不知結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