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辦理補助業務性質接觸不久請教各位先進。
目前本單位尚研擬補助民間團體進用人事費用的部分,
故參考勞動部一些用人計畫(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發覺補助人事費用均有類似如下規定用語:
「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
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
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當中理監事等選任人員及其血親之類的不得任用的規範,這我大致能理解,
但總幹事為聘僱人員如同秘書長、秘書、組長、專員等職員,為何不能?
而且提報計畫或方案之團體,通常也是聘僱人員最清楚,
即便處理原本的會務,但亦能完成方案或計畫的工作及效益,
獲取該報酬似也無不合之處(??
擔心自己有認知上的錯誤,盼先進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