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wonismyall (Forget is the best way.)》之銘言:
: 昨天聽同梯朋友說,
: 未達公告金額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價決的採購案,
: 第一次流標,即便於第二次公告只有1家投標,仍需要先參考該投標廠商標價重訂底價
…@
: @
: 但敝單位一直沒這樣做耶…
: 被查到會怎麼樣嗎??(驚)
我們單位剛被上級提醒過,也找到工程會最明確的文字說明,內容如下:
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由於屬詢價性質,需待擇符合需
要者始進行議價或比價,故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前開公開取得廠商書面
報價之採購,如僅1家廠商投標,且經機關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或第2次公告僅1
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均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
項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工程會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
9700113090號函)。
以上文字出處:
工程會網站 > 政府採購 >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 > 政府採購
法
規概要(106/1/25更新)> p.34頁,條次第46條,第三點第(四)小點。
請自行解讀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