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在中部某縣調解會服務
調解會調解成立後成立的案件,會送到法院核定,
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可強制執行
最近碰到一件頭痛的案件,其實也就是調解成立後當事人都簽名了
但還缺其中一方當事人身分證件
隔天去電缺證件的那位民眾請他補身分證件,
電話那頭居然表示對於昨天調解的內容不服(賠償金額)
然而有任何疑慮當時本就不該簽字,這樣對另一方當事人也不公平
甚至開始拿翹,問我們如果證件她不若不配合補正
我們也無法送法院核定(但其實有簽名已經具有效力了)
不願意配合補證件給我們,並請我們通知對方再來重新調解
我們嘗試徵詢對方是否有重新調解的意願,想當然對方一定是不願意,
畢竟在調解當下都已達成合意了
雖然依照規定我們還是會送法院進行審核,
有可能法院會以缺身分證件請我們通知當事人補正,
但若民眾倘若遲遲不配合,會成為我們今年度唯一不被法院核定的案件
面對這樣的民眾真的無計可施嗎?因為會造成我們單位維持不核定零件數的年度目標破功
真的很苦惱.....
ps.該名民眾先前因其他糾紛有調解過多次,
其實我們檔案裡有他的身分證件
不過應該不能直接copy挪用到本次案件?
問了律師因為本案和該位民眾先前的案件都是獨立的案件
因此不宜直接copy挪用,反正她不配合的話
我們就會在上面註明缺少身分證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