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我針對我中午的回覆(在書上看過財物報驗後就不能辦契變)做些補充說明:
書籍我沒找到,網路上GOOGLE有看到疑似可以支持我印象的說法
1.工程會-作業程序說明表 驗收(IP11)五、其他(三)與確認竣工無關者,至遲應於驗收前完成契約變更程序
https://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60531143956072633.pdf
2.台灣法律網刊載之見解,下列網址內文之第一段最後面,勞財物契約變更時機應在「報驗」前;工程則為竣工前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2193&job_id=181804&article_id=104432
3.台大總務處採購組之簡報第22頁,載明契約變更應於驗收「前」為之
http://procurement.ga.ntu.edu.tw/uploads/archive_file_multiple/file/574e880e48b8a12906003aff/%E7%B3%BB%E6%89%80%E8%87%AA%E8%BE%A6%E6%A1%88%E4%BB%B6%E9%A9%97%E6%94%B6%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4.一般討論區針對契約變更時點之簡單討論
http://www.helpu.com.tw/cuteforum/detail.php?main_id=2585
以上幾點供參。(ptt擋掉短網址了,所以沒縮)
另外我剛剛在工程會函釋系統查找了一下,未見工程會有明確的函釋說驗收(報驗後)不得辨理契約變更
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亦未載明契約變更之時點
所以就法令上來看,並沒有說一定不能,只有適當與否的問題
我覺得
採購專業人員依個案在不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可為不同的決定,這是我們身為採購人員的權力與責任
原PO案件如果性質單純(如舉例之購車案)、採購金額較小,於驗收時契變或許能自圓其說,也不太會有人深究
但如果相反,案件規格複雜、採購金額龐大,你於驗收時主張變更契約,(刪除)
在節省了繁瑣流程及履約爭議的同時,也要知道,這實際上也在幫廠商「解套」,甚至避免廠商因規格不符而「受罰」
採購案通常要存10年,如果書面上經不起外人(或稽核單位)的放大鏡檢視,恐怕會被扣帽子,最好小心起見
一定要確保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且廠商沒因此受有額外利益
當然,如果是小案子,還是簡單處理就好啦,別搞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