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業務單位有個案子會先會A(幕僚)單位,
接著會本(幕僚)單位,
本單位寫意見請A單位再釐清,
A單位釐清之後再次會本單位,
本單位沒意見,蓋章出去,
之後就到機關首長那邊決行。
結果我昨天拿到決行後的公文掃描本之後發現,
第二次會本單位的時候居然只蓋到我的上一層主管之後就出去了,
沒有給我們單位的大頭蓋到章,
即便如此機關首長也還是蓋決行了(真行....)
我的疑問是,要叫業務單位去讓我們單位大頭補蓋章嗎?
還是說機關首長都決行了,
只認那個章就可以了,不用再補程序了呢?
(只是想說以後如果出問題我們單位的長官會不會就可以推說
他沒有再次被會到..^^")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