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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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邱炳文(時任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為本案工程承辦人)未按圖監工、
負有遷移管線義務,卻疏未作為;被告楊宗仁(時任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
於初驗時疏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包覆於內,即表示初驗合格,違反作為義
務,有驗收疏失;被告趙建喬(時任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於驗收時疏未發
現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包覆於內,即表示驗收合格,違背作為義務,亦有驗收疏
失。
3.被告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可預見系爭3支管線得輸送石化原料如「丙烯」等物,且
可預見石化管線不辦理遷移會造成管線腐蝕、輸送物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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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麼看這個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