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某單位的勞務採購契約的「會驗人員」,本件勞務採購每月驗收一次,但小弟最近
發現一件事,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來請教大家。
契約中明定應置一名領班組長,薪資29040,其餘為一般人員,薪資為26040。因本單位有
兩棟辦公樓,但有些距離,領班組長在本棟(下稱A棟),另一棟樓(下稱B棟)的人員認
為有任何事情都要跑到A棟很不方便,於是向該簽約公司爭取B棟也要置領班組長一名,該
公司同意,然因契約中明載除因政府政策影響外,該公司自行提高薪資需自行吸收,不得
向機關請求,事情就發生了。
該公司認定領班組長較一般人員多出來的3000為獎金,但驗收時不能做成兩份薪水,否則
驗收不過,於是要求A棟領班組長於每月領取薪水後須拿1500元給予B棟領班組長,但帳上
B棟領班組長仍然是記載領取26040,A棟領班組長29040。
這牽涉到「高薪低報」與「低薪高報」勞保、健保、勞退級距皆會不同,也影響「因病不
能上班之補助」及後續可能的「失業補助」之類各項補助的金額多寡,且採購契約中除明
定廠商應遵守相關一切勞動法規,並明定機關因每月抽訪人員確認廠商是否依約履行勞基
法等相關勞動法規。
因此想請問各位,會驗人員得主動發動抽訪做成抽訪紀錄後向上呈報嗎?又有什麼需要多
注意的嗎?謝謝各位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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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8 06:04:00你只是會驗 既不是主驗也不是承辦 要不要先去跟承辦討論一下
作者: sophy3388 (sophy3388) 2018-06-18 06:55:00
通常驗收只要有符合或超過你訂的標準即可,其餘廠商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廠商有保任何的險是你們應該抽查沒錯,但是高資低報或低資高報,我認為這單純是廠商端所要負的責任,非驗收範圍。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8-06-18 10:02:00看起來沒違約的情況,給付跟書面也沒問題,所以...要錄口供?至於可不可以,當然可以,怎麼幹都行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6-18 11:07:00如果是我,我會先去勞保局問一下這是否違法如果違法,你先請示你的主管,看怎麼處理再來去跟承辦說這樣違法,他是不是最好做個契約變更之類如果承辦不聽,你就驗收記錄寫下你的意見自保囉不過我有點好奇,契約沒有說B大樓要設置領班,所以該公司因為A大樓領班一直在吵的關係而設置B大樓領班,那這樣B大樓領班的薪資,也是走合約由你們機關支付嗎?如果不是,那B大樓領班怎樣,其實不關你們機關的事吧
作者: ahanchan (ahan) 2018-06-18 14:40:00
最好做一下契約變更,因為這跟勞工權益有關;我之前遇過類似狀況,領班想要加薪,廠商也同意吸收多出來的部分,而且還是廠商要求要契約變更的。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6-18 20:16:00如果讓原領班知道照機關與公司簽訂的合約他可以領29000多而不是27500,那就歡樂了。簽約廠商做這種事是不對的,他要多請人是他家的事,但他不能因此去剝奪原領班人員的薪資來分給新人。我覺得承辦應該要發函給廠商去改正此事,並追朔領班人員被剝奪的薪資,不然如果勞工去提告,的確機關也會有事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18-06-19 09:53:00獎金按月發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屬於工資。這以前的勞委會就有解釋函了。所以原PO是對的。又如果是自己機關的人要求的,就是機關主動要求變契約吧,循契約變更程序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