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發調解通知書給民眾的問題

作者: tolru (午後的曳航)   2018-07-05 22:25:40
大家好,目前業務之一是受理民眾調解聲請,並寄發通知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沒有次數限制,且當事人之一提出聲請
我們就必須發調解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最近碰到幾件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一反覆聲請調解
我們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給雙方
對方很生氣地打來說先前已告知沒有意願調解了
為何還發通知書給他?認識我們在擾民,威脅要投訴我們
甚至還寄發存證信函= =
真的很無奈,依法行政卻要受民眾的氣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倘若電話詢問其是否有參加調解之意願(做成電話紀錄)
若他明確表示無意願,我們便不寄發
這樣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補充一下,p果雙方都未曾調解過,都只來一方a,並且a不斷地請我們反復發通知給沒到場的b,接到通知書的b認為我們在擾民甚至認為我們成為b的打手,這時有辦法拒絕a的聲請嗎
謝謝大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05 23:04:00
告訴乃論還是民事?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18-07-05 23:45:00
用第11條?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7-06 06:41:00
有風險啊,你要怎麼證明你有跟他確認過他要不要調解?而且他說不要?不過你這種案例,我提個建議,如果a方不願意和解,而b方反覆提出和解申請,那是不是能在a方一開始表示拒絕和解時讓他寫切結書,切結說若b方之後再提和解一律不需通知本人,若因此產生權益損失由本人自行承擔之類的。但還是老話一句,不管你怎麼做怎麼改都會遇到刁民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06 08:43:00
看是否可以透過一方發動訴訟
作者: vn503258 (vn503258)   2018-07-06 09:29:00
你可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給雙方,請他們去走訴訟程序調解本身就是須雙方合意才能成立,一方已無意願,且已經出席過的話,直接給不成立證明書,讓想要繼續調解的人去法院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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