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lru (午後的曳航)
2018-07-05 22:25:40大家好,目前業務之一是受理民眾調解聲請,並寄發通知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沒有次數限制,且當事人之一提出聲請
我們就必須發調解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最近碰到幾件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一反覆聲請調解
我們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給雙方
對方很生氣地打來說先前已告知沒有意願調解了
為何還發通知書給他?認識我們在擾民,威脅要投訴我們
甚至還寄發存證信函= =
真的很無奈,依法行政卻要受民眾的氣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請問這種情況有何變通方式呢?
倘若電話詢問其是否有參加調解之意願(做成電話紀錄)
若他明確表示無意願,我們便不寄發
這樣是否有行政程序瑕疵呢?
補充一下,p果雙方都未曾調解過,都只來一方a,並且a不斷地請我們反復發通知給沒到場的b,接到通知書的b認為我們在擾民甚至認為我們成為b的打手,這時有辦法拒絕a的聲請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