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之前有研究了一下
(1) 勞務派遣: 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 相對的也有保護該勞工的義務
, 相對而言, 責任比較大, 比如說休假權利等等
(2) 勞務承攬(勞務採購): 機關原則上不負指揮監督,
很典型的就是, 全年水電委外, 水電師傅修好, 就可以走人回家
, 去下一個機關提供勞務,
也就是說, 這個水電師傅, 手中可能有好幾個承攬契約
為了因應賴功德這個政策,
如果酸民要全部認定成承攬, 可能要思考"指揮監督"要歸零這件事
比如說, 叫過來 keyin 資料, 他只要能依機關要求一個月內交出n件,
假設哪一個月提早做完, 他離開放假, 似乎合理的(跟水電師傅修好就
離開那樣); 又或者, 叫過來開機關首長的車, 機關首長如果出國一個禮拜
, 認定為承攬的話, 這個禮拜是不用來的
現在有些機關, 把勞動型態認定成"承攬", 但又限制要他打卡,
工作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勞基法), 是在搞笑,
假承攬真雇傭, 會被電爆
跟之前原住民電視台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