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想請教個問題~
我剛接手一勞務採購案,分三期審查會驗收期中、期末報告書,審查通過
才驗收合格撥款。廠商第一期已通過領款了,但第二期因為一直無法通過審查
且我們前手在准許廠商申請展延時,公文上有寫到如果這次再未通過就算無法完成
履約,本單位要解約或終止契約。(其實廠商也做得沒有讓我們很滿意)
後來修正後的報告也沒有通過。
所以我們現在已經簽准跟廠商解約或終止契約,想請問一下:
1、終止契約的話,是否就只能付通過的第一期款,其它的已經付出的費用都不
能算?
2、那如果廠商在之後又說要合意解約,合意解約可否再算廠商已花費費用給他們?
(合意解約應該跟解約一樣吧?)
3、因對於之前審查不通過一事廠商有提調解,那我適不適宜此時發終止契約通知給
廠商呀???
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協助解惑一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