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rrykho (那個那個)》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目前小弟承辦一件工程案
: 其中第一次未達三家流標,第二次未進底價廢標,第三次未進底價廢標
: 推測為首長核定底價過低,因此與主管討論後決定簽請首長核定底價
: 以下是我的問題:
: 1.第二次與第三次皆同一家廠商投標且只有一家投標,重訂底價是否有圖利的嫌疑?
: (經詢問潛勢投標廠商表示預算過低利潤少故意願不高,而投標廠商因拿下本機關年度
: 保養合約,擔心其他廠商施作品質不良造成後續維護困擾只能硬著頭皮標)
: 2.承上,因未更動工項預算圖說等,僅更改底價方式,對於不特定廠商主管認為可以
: 公告底價方式辦理。雖然採購法是寫有實際需求可公告底價,以上的考量是否為充分理
: 由做為公告底價之依據?
: 由於本機關未有公告底價之前例,如各位先進有辦理之經驗再請不吝指點小弟(推文或
: 私訊皆可),感謝各位!
第1次未達3家流標,第2次以後就不受3家限制,開標後就可以進入比減價的環節
那因為第2次投標只有1家的關係,開標後其實就是議價
(2家以上叫比價,1家叫議價)
然後依據法源是GPL53條、細則72條
接著是底價的部分
我的作法是一開始就會附建議底價分析表給首長參考,讓他的底價別低於現實太多
所以我建議是多附這幾次廠商的標價,然後加上建議底價分析表,讓他知道底價訂太低了
首長通常也會從善如流啦,畢竟都有佐證資料,除非他是那種不受控制的,那真的要趕
快拉著主管當面報告一下。
再來是錯誤態樣的部分
照文章來看,你們前面三次都沒有改過定價
接下來你們要重訂底價的話,務必要注意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所述
的錯誤行為
也就是要避免首長訂出一個比之前合格廠商的最低標價還高的底價
(避免方式就如前所述)
然後接著回答你的問題
1.重訂底價是否有圖利?
依據工程會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的函示
……;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決定。
首長決定要不要重訂
2.台北市公告底價的公文
府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
http://test.root.com.tw/bid_p/frontFunction/Affair/wfrmRule_detail_3.aspx?ID=18
37
(網址太長,記得自己多補個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