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ncilchiu (中山。西灣)》之銘言:
: 人事室簽文,因人事室承辦人計算錯誤,
: 104年度溢領之7天不休假加班費須繳回。
: 隔週又發現102年度少給7天休假,
: 但人事室口頭告知年度未休之休假不予補發。
: (因102年度的應給休假日數為14天,故沒有請錢的爭議)
: 請問真的無法爭取補休嗎?
可以....一拼
不過,大概至少有人要吞一支申誡吧...
簽出來,首長裁示給你補休
勢必順道追究行政責任...
這支申誡,也應該會造就某個人甚至兩個人考績乙等.
你,這把火,玩得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