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現行法令考績乙等救濟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
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
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
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
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但萬年乙等不也是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嗎?
若是沒有拿到甲等就不能升等(兩乙一甲或連兩甲)
考績獎金也是變少
這跟丙等的升遷權利及財產權利受侵害的本質不是一樣嗎?
如果是乙乙乙或甲乙最後那個乙應該要可以打復審跟行政訴訟吧
升等同時又影響升官等考試 兩年才辦一次 沒搭到車就有可能同期差三年欸
各位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