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之差害她被冤枉肇逃 訴請國賠遭判敗訴
建立時間:2018/10/1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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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張月英2007年因警方誤認機車車牌,被當成肇事逃逸犯法辦,法院依肇事逃逸、過失
傷害2罪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定讞,原本在市場擺攤賣襪子的
她苦讀法律,8度聲請再審,去年終獲平反,改判無罪確定,她另控北市中正二分局求國
賠86萬元,法院認定警員無過失,先前判她敗訴確定,張女不服又聲請再審獲准,但今遭
高等法院駁回。
這件肇逃冤案起因是一名七旬老婦2007年9月26日在北市汀洲路斑馬線上遭一輛機車撞倒
,騎士肇逃,中正二分局警員依當時事證認為肇事車牌為「DNX-211」,循線將車主張月
英法辦,但實際上肇逃車車牌應為「DMX-211」,N與M一字之差,讓張女含冤多年。
張月英主張,車禍目擊者並未指出肇逃機車車牌為「DNX-211」(張女車牌),楊姓警員卻
在肇逃追查單上記載「DNX-211」;另名陳姓警員則怠忽職務,沒有調閱車禍現場附近2具
監視器畫面,形同湮滅證據,由於警方過失害她背黑鍋,一度被判刑,因此訴請國家賠償
。
國賠案再審日前開庭時,警方的律師主張,國家賠償條件較嚴格,必須證明公務員執行公
務有過失,才會判賠,且張女已另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不應再訴請國賠。
張女反駁說,刑事補償與國家賠償並不衝突,因為刑事補償的要件不限於公務員故意過失
,而她請求國賠是針對公務員(警員)有故意過失,害她被當成肇逃犯飽受訟累甚至判刑。
(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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