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收到A機關的派令,
A機關派令發文日期為10月26日
派令內容所載異動類別內容為:他機關調進,自派令發布日生效
但小第於11月5日才收到人事會辦(包括我)的派令,
我的派令簽收日期當然為11月5日,
試問小弟我最晚可以前往A機關的報到日為
11月23日(週五)或11月26日等其他11月底的日子
抑或12月4日或12月5日其他12月初的日子
目前我家人事認為是12月5日這方案,是自我收到的日子起算,
(因為原機關首長傾向把考績留在原機關打,
至於為何這麼晚才收到我也不想再去查證有無問題了)
我比較擔心的是12月報到會不會該派令就失效了,
打去A機關詢問也得不到確切說明,網路上查到的函釋也不夠清楚,
唯一可以清楚解釋的是79年的函釋,但卻失效了
有勞有經驗的先進代為解答,謝謝
相關函釋如下
一、
銓敘部97.09.09.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8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自
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同
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
式亦同。本部79年 8月20日台華法一字第 0443554號函、90年 3月 2日
90法一字第 1996227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合者,均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 97.09.09.法一字第0九七二九七四四二三號
令)
二、
銓敘部79.8.20.(79)臺華法一字第0443554號函(停止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
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準此,公務員奉派職務後,除程期外,應
於派令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就職,惟如當事人接奉派令之日係在該派令
生效日後者,一個月期間之計算,應自當事人接奉派令之日起算,以維
護當事人之權益。(銓敘部79.8.20.(79)臺華法一字第0四四三五五
四號函(停止適用))〔依銓敘部 97.09.09. 部法一字第0九七二九
七四四二三號令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