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從事警職,最近請假被告知補休期限已過期
加班事實發生在107年的3、4月
於108年1月中申請補休
按行政院 107.04.11. 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
說明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年5月1日前,仍
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說明三、本院95年12月 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106年1月13日院
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本院(含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原本院
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 107年5月1日停止適
用。
故107年3.4月的加班補休期限應該是適用舊規定
即警政署及行政院的函覆
放寬補休方面:本署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以台內
警字第 1030873028 號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同意警察機關執行勤務同仁之加班補休期限不
受 6 個月之限制,並放寬得於 1 年內補休完畢,
案 經行 政院於 同年月 24 日院授 人培字 第
1030053403 號函同意辦理在案。
那我的補休期限應該沒有過期阿,還是說這也算是牴觸的部分?
那就不需要寫說明二了阿,所以我覺得我理解沒有錯誤
我的補休期限應該是一年沒錯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我一直都是警察,補休從103年12月開始期限就一直是一年
沒道理從107年5月1日開始就變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