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從事警職,最近請假被告知補休期限已過期
加班事實發生在107年的3、4月
於108年1月中申請補休
按行政院 107.04.11. 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
說明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年5月1日前,仍
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說明三、本院95年12月 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106年1月13日院
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本院(含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原本院
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 107年5月1日停止適
用。
故107年3.4月的加班補休期限應該是適用舊規定
即警政署及行政院的函覆
放寬補休方面:本署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以台內
警字第 1030873028 號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同意警察機關執行勤務同仁之加班補休期限不
受 6 個月之限制,並放寬得於 1 年內補休完畢,
案 經行 政院於 同年月 24 日院授 人培字 第
1030053403 號函同意辦理在案。
那我的補休期限應該沒有過期阿,還是說這也算是牴觸的部分?
那就不需要寫說明二了阿,所以我覺得我理解沒有錯誤
我的補休期限應該是一年沒錯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我一直都是警察,補休從103年12月開始期限就一直是一年
沒道理從107年5月1日開始就變少吧
作者:
cps001 (阿鵬)
2019-01-07 21:25:00請向保訓會申訴。
作者:
kk7635 (MIT)
2019-01-07 21:32:00是放寬得於一年,不是放寬一年,加個得意義大不同
主管沒有不准假啊,是人事來靠北我的假單用到過期補休
作者: ccusup (123) 2019-01-07 21:55:00
原則上六個月內補休完,你要簽出來請長官核准才有一年,應該是這個意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1-07 22:09:00上保訓會,你會贏,別擔心沒必要專簽五四三
說明二的意思是:加班發生於五月一日前,六個月內補休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1-07 22:11:00107.04.11是寫 "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停止適用
樓上說的才對,不管怎樣警察以前、現在都是一年。過去優於公務人員,現在統一規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1-07 22:22:00把你問警政署的回函印給她吧,他看完就會縮了....
作者:
Lovemei (æµæ°“駿)
2019-01-07 23:24:00你要補的是超時服勤的加班時數還是國定假日遇輪休的時數?如是國定假日遇輪休的補休在107/5/1前是半年內補休如是超時服勤時數的補休則自從署函釋後都是1年內補休會不會你的這個人事人員不知道有署這函釋....
作者:
ncnuboy (無)
2019-01-08 01:24:00警察的人事都是警官轉任的。
作者: zzxx1017 (承義) 2019-01-08 15:33:00
警察只要考過三等行政或行管就有資格轉人事助理員了
警察局的人事人員也有行政職,如助理員跟主任(一條鞭)
我還以為補休是看所長的所長同意 一年多前的燈會停休照補
作者: oldsam 2019-01-09 22:42:00
警察不是都補不完,然後被強迫換嘉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