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的各位:
如果區公所XX里辦理某宣導活動時,
餐費是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採購的規定。
那現在XX里幹事找的餐飲店是XX里長本人自己開設,
負責人是XX里長,餐飲店是非拒絕往來廠商(已查詢過了)
想請問這樣有違反採購法的疑慮,
或是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條文嗎?
因為覺得怪怪的,可是又不是拒絕往來廠商。
所以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謝謝~~
作者:
manlike ( )
2019-03-22 13:03:00里長可以做副業,好好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2 13:27:00里長無給職.....要是不能做生意,只能吃西北風個人是不認為有利益迴避的必要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9-03-22 15:14:00
里長領的不叫俸給
作者:
uco330 (向雨祈禱)
2019-03-22 15:30:00如果一個都是80元應該還好吧 @@" 不然叫里長優規多個滷蛋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19-03-22 17:38:00一封存證檢舉信,承辦就趴在那了!里長沒事,掛承辦。的確沒有利益迴避規定,但是否符合採購法公平公正規定?換個角度想,小額採購買一顆滷蛋賣80可以嗎?。所以不要亂買,買了的話也不要知道....題外話,審計檢調最常辦的是98、99萬逕洽廠商。
作者:
askker (askker)
2019-03-22 17:53:00一次應該還好,每次你就要煩惱了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19-03-22 21:11:00想想如果是自己買的時候,這樣的結果能不能接受,還有周遭人對這項採購成果的評價,如果不是太差,就沒問題了。承辦只是花錢把事情做好的過客,用花公家的錢做好公家事的過客心態,不要放入自己的主觀。
作者: giobling (giobling) 2019-03-22 21:17:00
里幹事是公所編制不是里長管轄,知道這點就知道該怎麼辦了。